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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提要
2008/04/17 00:0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深刻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客观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分迫切。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共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以中国没有《劳动法》为由损害劳动者利益,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了社会安定。此外,制定《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发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劳动力市场秩序,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 
    《劳动法》充分体现《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明晰化、具体化,并保证《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得以实施,同时,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出发,《劳动法》也对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次,《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辞退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此外,根据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劳动法》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差异的实际出发,规定了各个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最后,《劳动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迄今为止,我国陆续批准了一些有关劳工方面的国际公约,承担了更多的国际义务。《劳动法》既参考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吸收国外有益的做法,又根据我国国情做出了适当的规定,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涵盖面很宽,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原则上都应当适用本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劳动领域的复杂因素,不同的劳动关系又各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又与国际惯例大体衔接。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器乐,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我国从1986年起,对新招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近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不少企业陆续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已经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普遍接受。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消除两种用工形式长期并存的弊端,《劳动法》总结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经验,接见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把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上升为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劳动合同定理的原则、形式、内容、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都作出立刻相应的规定。针对劳动合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该合同法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则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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