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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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2012/12/06 00:00  点击:[]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义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5.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6.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7.初创企业时,允许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8.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9.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0.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1.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为士官、提干、报考或保送入军校。
  12.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13.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十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14.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15.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优待,本人退役后享有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6.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17.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18.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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